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银丰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2
发布日期:2017-03-17 15:31 信息来源:天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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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   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 天 环罚字[2017]第J-4003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山东银丰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6972985-3

法定代表人: 谢可彬     职务:经理    详细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办事处康辛村西化工产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环保部督察组及市环保局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下,投资240万元,在厂区东北角车间内建成2条自动化的硅粉生产线。对此,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8日对你公司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3月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3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天环罚告字【2017】第J-4003号)、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该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3月17日

审核:天桥环保局信息管理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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