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汽集团济南考格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7-04-11 16:03 信息来源:天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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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   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 天 环罚字[2017]第J-3002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重汽集团济南考格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0600030c

法定代表人:胡宝明      职务:总经理   

详细地址: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天桥区蓝翔中路南侧、魏新璐北侧的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的前提下,擅自于2016年12月开工建设生产线搬迁改造项目,现已建设了喷漆房,投资额60万元。对此,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3日对你公司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3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3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天环罚告字【2017】第J-3002号)、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该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4月11日

审核:天桥环保局信息管理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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