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市历城区嘉赢电线电缆厂)
发布日期:2017-07-10 08:14 信息来源:天桥区政府
信息来源:天桥区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济南市天桥区   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 天 环罚字[2017]第J-4042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济南市历城区嘉赢电线电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8466558X4

法定代表人:司振涛     职务:经理     详细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南首16号1号楼400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天桥区的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下,投资20万元,在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鑫茂齐鲁科技城18号楼101建设电线电缆生产线项目。对此,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23日对你公司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和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6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6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天环罚告字【2017】第J-4042号)、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该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7月10日

审核:天桥环保局信息管理04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