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
发布日期:2017-07-10 08:24 信息来源:天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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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   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 天 环罚字[2017]第Q-3005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4707945K

法定代表人: 周祥鑫     职务:总经理    详细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新材料产业园区裕兴路10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天桥区小清河五柳闸14号的原厂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区内露天堆存的石膏、硫酸亚铁、渣土混合物,多处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此,我局于2017年6月16日对你公司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和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6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6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天环罚告字【2017】第Q-3005号)、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7月10日 

审核:天桥环保局信息管理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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