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厅字(2017)7号文1.第三十一条:负责组织对征收拆迁、棚改旧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议转住房保障管理部门。2.第十四条:牵头组织实施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定期协商、联合执法、定期督导、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推动各类施工工地、道路、物料堆存运输和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组织对建筑施工工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制度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方案。
建议转城乡建设部门。
天桥区环保局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