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 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 天 环罚字[2017]第J-4078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济南兰普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72282071W
法定代表人:王琼 职务:经理
详细地址:济南市天桥区小鲁庄工业园北区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天桥区梓东大道299号鑫茂齐鲁科技城的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的前提下,投资50万元,在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梓东大道299号鑫茂齐鲁科技城91号楼101建设变压器生产加工项目,并已建成。对此,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5日对你公司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你公司投资额说明和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9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天环罚告字【2017】第J-4078号)、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该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9月22日
审核:天桥环保局信息管理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