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佩飞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4-08 11:32 信息来源:天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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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   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 天 环罚字[2018]第J-1002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济南佩飞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0690351XG

法定代表人: 李树华      职务:董事长    

详细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时代总部基地一期第二部分一号楼7-26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调查核实,20183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济南佩飞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投资37万元,在济南市天桥区时代总部基地一期第二部分一号楼7-26,擅自开工建设义齿加工生产项目。对此,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315日对你公司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有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照片、授权委托书、设备清单明细表和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3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32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天环罚告字【2018】第J-1002号)、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三、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该项目投资额1.5%的罚款,即罚款伍仟伍佰伍拾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4 8

审核:天桥环保局信息管理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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