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金盛线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06-13 14:03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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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环罚字[2019]TQG-4005

当事人名称:山东金盛线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069009134X

地      址: 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梓东大道8号中南高科中德产业园一期6号、7号楼

法人代表 :  杨雷      职务: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此,我局于2019年5月27日对你公司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取证照片、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6月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字【2019】TQ第G-4005号)、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13

 


审核:宋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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