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汇泉电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09-16 16:21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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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环罚字[2019]TQ第Q-4009

当事人名称: 济南汇泉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53722521D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梓东大道299号鑫茂齐鲁科技城120号楼101

法人代表: 英敏庆    职务: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7月25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生产废气污染环境。对此,我局于2019年7月25日对你公司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2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13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天环罚告字[2019]TQ第Q-4009)、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16日 


审核:宋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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