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
发布日期:2020-01-20 10:14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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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20】TQ第 J-2001 号

当事人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42864462地      址: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经七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人代表 : 梁义忠      职务:总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天桥区辖区内的加油站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中石化济南140站等20个站点未通过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正常营业。对此,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0年1月6日对你单位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关于正在天桥区运营的加油站点《说明材料》1份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月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天环罚告字【2020】TQ第J-2001号)、2020年1月8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贰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20日

 


审核:宋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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