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21]TQ第Q-200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销售分公司滨河南路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137010056814690XA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南路国棉九厂北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锋
我局于 2021 年 10 月 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加油时加油枪皮套与汽车油箱加油口未密闭结合,未按规定使用二次油气回收装置。对此,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相关负责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 2021 年 11月 1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听告字〔2021〕TQ第Q-2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利,也未进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以逾期期间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5日
审核: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