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21]TQ第Q-4005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济南裕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13701053071844066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工业园308国道北大马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昆
我局于 2021 年 6 月 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车间内堆放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硫酸亚铁原料,堆放原料的车间南侧墙上方约1.5米高度未完全密闭。对此,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3日对你单位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内容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 2021 年 8月 2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听告字〔2021〕TQ第Q-4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利,也未进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日
审核: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