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22〕TQ第J-100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济南赛邦石油化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 91370105705884571N
地址: 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康辛村济南化工产业园纵四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文友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与你单位环评文件比照,你单位润滑油生产线新建了20个基础油储存罐、28个调和罐、15个灌装机和94个成品油储存罐,正在进行润滑油的生产;新建一条防冻液生产线,包括4个调和罐、1台灌装机、1个纯水储罐、1套软水净化装置,现场有2022年7月16日生产的防冻液成品;新建设有一个实验室,正在使用。润滑油生产线已配套了UV光氧加活性炭一体化的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实验室、防冻液生产线没有建设配套的环保设施。对此,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7日对你单位相关负责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在检查后立即积极进行整改,且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文件相关内容复印件、验收文件相关内容复印件、整改报告、小微企业证明、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查询截图、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但你单位属小微企业,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符合《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局于 2022 年10月 1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听告字〔2022〕TQ第J-1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利,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及《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处罚款叁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从轻减少40%的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拾万贰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4日
编辑: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