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做好引黄灌区农业供水计量水价核定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039号)、《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关于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909号)等文件要求,在充分开展灌区调研以及定价成本调查核算基础上,初步拟定了我区农业水价定价方案。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2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或邮箱反馈至天桥区发展和改革局。
通讯地址: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02号;邮编:250031
电话:0531-85559906;邮箱:jntqfgwfzk@jn.shandong.cn
济南市天桥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19日
天桥区农业水价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关于做好引黄灌区农业供水计量水价核定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039号)、《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关于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909号)等文件要求,在充分开展灌区调研以及定价成本调查核算基础上,初步拟定了我区农业用水终端最高限价,现通知如下:
(一)分类水价
按照规定,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按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核定,拟定为0.12元/立方米;经济作物以及种植、养殖等用水价格按照完全成本加微利水平核定,拟定为0.13元/立方米。
(二)分档水价
1.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定额内农业用水终端价格,按分类水价执行;
2.用水量超过定额30%(含)以内的,超出部分按原水价1.5倍收取;
3.用水量超过定额30%-50%(含)的,超出部分按原水价2倍收取;
4.用水量超过定额5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原水价3倍收取。
(三)相关规定
1.加强计量水价价格公示。要充分利用公示栏等向用水户公示用水量及水价情况,增加农业水价征收的透明度,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2.接受财政、发改、水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可用于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工程维修养护等支出。
审核:何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