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22〕TQ第G-100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山东聚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1370105MA3FCXFY5G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308国道北新材料交易中心北延仓储11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君泉
我局于 2022 年 4月 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均未在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中按月申报废旧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且在系统中显示的废旧铅酸蓄电池收集入库量与实际不符。对此,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4月12日和4月18日对你单位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 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听告字〔2022〕TQ第G-1001号)告知你单位对你单位拟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2022年6月24日,我局召开听证会,你单位两名委托代理人参会。听证会上,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本案处罚是否适用免予处罚的情形,二是是否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对听证争议焦点二予以采纳,对争议焦点一,本案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会议纪要、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4项,应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鉴于你单位属小微企业,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依据《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以逾期期间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30日
审核: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