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23〕TQ第J-4002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李呈国
我局于 2023 年 7月 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济南玉晶玻璃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裕兴路957号的厂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智能特种玻璃生产项目于2020年9月份获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车间内已建成2条中空玻璃生产线,均已投入使用,其中的涂丁基胶工序和涂硅酮胶工序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均未安装尾气收集及处理设施,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你是该项目验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影响报告表相关内容及批复复印件、情况说明、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网页截图、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济环罚告字〔2023〕TQ第J-400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利,也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应处罚款陆万伍仟捌佰贰拾元整。你单位在检查后立即安装了污染防治设施并完成了验收,主动减轻了危害后果,且你单位属小微企业,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减轻(减轻幅度40%)行政处罚:
处罚款叁万玖仟肆佰玖拾贰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逾期期间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