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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105353478181L/2024-000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天桥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4-01-02
文章标题: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四) 发布日期: 2024-01-02
文章内容: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四)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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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四)
发布日期:2024-01-02 10:19 信息来源:天桥区市场监管局
信息来源:天桥区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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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10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济南市天桥区浩宇快餐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天桥区浩宇快餐店经营的豆腐,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市监责改字【2023】第0918-1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食品。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商人为添加。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二、济南市天桥区金凤快餐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天桥区金凤快餐店经营的自制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市监责改字【2023】第0911-1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人为添加。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三、济南市天桥区善峰果蔬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天桥区善峰果蔬店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市监流处字【2023】第248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经营涉案香蕉产品的违法所得贰拾柒元(27.00元),并予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伍仟零贰拾柒元(5027.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吡虫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

整改情况:当事人积极提交召回公告和整改报告。

四、邻里便民市场杨绪辛

(一)样品基本情况

邻里便民市场杨绪辛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市监流处字【2023】第247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经营涉案豇豆产品的违法所得贰拾捌元(28.00元),并予以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叁仟零贰拾捌元(3028.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豇豆农药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喷洒使用农药配比含量过高。

整改情况:当事人积极提交召回公告和整改报告。

五、济南市天桥区雅馨快餐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天桥区雅馨快餐店经营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

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市监食处字【2023】351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伍仟壹佰元整(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原料问题。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六、山东美佳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山东美佳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市监食处字【2023】第367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伍仟壹佰元整(5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零贰元贰角陆分(302.26元),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原料问题。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七、济南市天桥区成匠居餐饮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天桥区成匠居餐饮店经营的黄瓜,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市监食免处字【2023】第366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原料问题,进货把关不严。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八、济南市天桥区富翔老年公寓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天桥区富翔老年公寓经营的豆腐,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市监食免处字【2023】第316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商人为添加。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九、济南市天桥区小太阳凤凰山庄幼儿园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天桥区小太阳凤凰山庄幼儿园经营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市监食免处字【2023】第317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农残超标。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十、济南市天桥区阳光苗苗幼儿园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天桥区阳光苗苗幼儿园经营的冻明虾,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市监食处字【2023】第305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伍仟壹佰元整(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养殖环节,原料问题。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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