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23]TQ第P-2002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91370000163042731A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大魏庄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新亭
我局于 2023 年11月 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3年8月30日对东1#喷漆房东1排气筒DA001排放大气污染物开展了自行监测,通过调阅电量监控和在线监控数据,监测时该喷漆房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均正在运行,但是查阅你单位《2023年东1#喷漆房运行维护台账》,2023年8月30日记录为停喷一天,台账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此,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相关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字[2023]TQ第P-2002号)告知你单位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三拾柒元整,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7日向我局送交《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陈述申辩,内容如下:1、在主观上并非故意将台账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该事实的发生是由于生产计划临时调整,喷漆记录人员偶然的疏忽大意所致;2、发现并落实相关事实情况后及时进行了改正,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且属初次违法;3、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给予免于处罚。综上,鉴于系初次违法,既无主观违法故意,亦未导致危害后果,且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根据事实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免予处罚。我局针对你单位提出的以上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复核意见如下:1、你单位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处罚。上述法律条款中规定了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违法行为,无论当事人故意还是偶然的疏忽大意,并不影响该违法客观事实的认定。2、你单位认为发现并落实相关事实情况后及时进行了改正,该情形已在办案过程中进行了充分考虑,在行政处罚裁量中,加入了改正态度修正因素,其裁量等级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整改报告已放入案卷。环境管理台账是反映企业生产状况、排污状况的原始凭证,不如实记录台账可能会掩盖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重大违法行为,无法真实发挥台账的监督管理作用,在本案中,因台账记录停产,导致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人员认为你单位涉嫌在未生产的情况下出具了废气检测报告,因此你单位认为“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并不成立。此外,你单位并不是初次违法,2023年7月28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你单位时就发现“台账记录显示生产设备启停时间与治污设施启停时间部分一致,部分存在晚开早关。”你单位立即对台账重新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报至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平台。3、你单位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五)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首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认为可以不予处罚。该规定对应的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在本案中,你单位将实际生产记为停产,并不是“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而是“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应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该条款不属于《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九条第五项不予处罚的情形。综上,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网页截图、检验报告部分复印件、活性炭吸附箱检验报告复印件、整改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3年7月28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发现台账记录问题相关截图、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二)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5,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仟玖佰三拾柒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以逾期期间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5日
审核:一审: 李丹琳 二审: 许阳 三审: 张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