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105353478181L/2024-004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天桥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31 |
文章标题: |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个人独资企业) | 发布日期: | 2024-01-31 |
文章内容: |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个人独资企业) | 文件编号: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当事人:济南市天桥区百川木业制造厂等52户个人独资企业(名单见附件或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公告栏)
根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以及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通知》等文件部署,我局在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中发现济南市天桥区百川木业制造厂等52户个人独资企业2021年、2022年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社会保险,且经检查,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已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天桥区、历下区、济阳区、商河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因本文书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特此告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可以通过http://124.133.230.247:8082/ApplyOnline/Login/Index?code=182944(济南市天桥区政府门户网站行政复议网上申请专题专栏)提交。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在济南市天桥区政府门户网站、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本局办公地址一楼公告栏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