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24-10-11 16:18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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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TQ G-2005

 

当事人名称: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立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4707945K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济南新材料产业园区裕兴路100

根据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阳信分局向我局提供的关于你单位的违法线索及相关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2024628,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钛白粉过程中会产生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钛石膏,俗称红石膏,你公司将红石膏按照红石膏85%、素土10%、石灰渣5%的比例拌合加工为路基配料进行综合利用;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5.1“在任何条件下,固体废物按照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利用或处置时,仍然作为固体废物管理:a)以土壤改良、地块改造、地块修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或生产施用于土地的物质(包括堆肥),一级生产路基材料”,你单位生产的路基配料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调阅了你单位路基材料生产及销售台账、销售合同,你单位与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路基材料销售合同》,由其负责路基材料的综合利用;但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土方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由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庆章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一标段的供土方;山东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路基工程)》,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庆章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一标段的承包人,山东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分包人,由山东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庆章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一标段的路基建设进行施工。针对上述问题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并于202462881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你单位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红石膏作为路基材料,最终用于路基进行综合利用,委托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综合利用单位进行利用、处置。但在综合利用过程中,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为供土方,无将路基材料作为路基的综合利用能力,不是路基材料的最终利用、处置单位。你单位提供的鸿基(山东)建业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分别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各1份,鸿基(山东)建业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作为庆章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一标段的承包人,并将施工进行分包合作人是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是经核实,两份合同的公章均为假公章。你单位未对受委托方综合利用单位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技术能力如实进行核实,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2024628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你单位产生的红石膏正在加工成路基材料,与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路基材料销售合同》2.我局执法人员20246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你单位产生红石膏并加工成了路基材料3.我局执法人员2024628日、81日对你单位受委托人丁磊、运输公司济南健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朱卫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你单位与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路基材料销售合同》,由其负责路基材料的综合利用,但实际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为供土方,无将路基材料作为路基的综合利用能力;4.你单位和运输公司济南健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6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和运输公司济南健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信息;5.你单位和运输公司济南健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628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各1份,证明你单位和运输公司济南健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信息;6.你单位2024628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你单位接受我局的调查;7.你单位和运输公司济南健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628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你单位和运输公司济南健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你单位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8.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阳信分局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扫描版打印件6份,证明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阳信分局向我局提供的关于你单位的违法线索及相关的调查情况;9.你单位2024628日提供的《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钛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钛石膏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通过技改将钛石膏、素土、石粉(石灰渣)按比例进行掺混,满足路基填料使用的各项指标要求,可用于道路路基填料使用;10.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关于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钛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要求你单位的钛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需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11.你单位2024628日提供的《2024年路基配料生产及销售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路基配料生产及销售情况等;12.你单位2024628日提供的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收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524日至61日,共接收你单位路基材料8958.64吨,用于庆章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一标段工程项目路基建设;13.你单位2024628日提供的《路基材料运输合同》(合同编号:YXHB24-05-033)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与济南健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路基材料运输合同,并约定污染防治责任情况;14.你单位2024628日提供的《路基材料销售合同》(合同编号:YXHB24-05-032)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与山东欧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路基材料销售合同;15.你单位2024628日提供的鸿基(山东)建业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分别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各1份,鸿基(山东)建业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2024812日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的两份合同上的公章为虚假公章,合同为虚假合同;16.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阳信分局提供的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山东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路基工程)》、山东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与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土方买卖合同》、张盟盟与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庆章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一标段的承包人,山东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分包人,由山东通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庆章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一标段路基建设进行施工,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庆章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一标段的供土方;17.我局执法人员202489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你单位2024810日提供的《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字[2024] TQG-2005号)整改情况的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之前已主动停止与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业务;18.你单位2024628日提供的《2023年度利润表》及《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规模为大型;19.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20.你单位202494日提供的变更法定代表人说明、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孙立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于202494日变更为孙立科;21.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信息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局于20249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TQ G-2005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于202491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927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主要提出个理由:一、20245月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欧公司”)拟使用裕兴公司生产的路基材料用于庆云高速一标段路基建设,向裕兴公司提供了该公司与鸿基(山东)建业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及鸿基(山东)建业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裕兴公司对两份合同进行了书面核实,并安排专人到庆章高速施工现场进行了查看,认为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备庆章高速一标段路基施工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因此与其签订了路基材料销售合同,委托其将裕兴公司生产的路基材料用于庆云高速一标段路基建设。二、贵局调查中发现佐欧公司提供的与鸿基(山东)建业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及鸿基(山东)建业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合同中,合同的公章为假公章,即认定裕兴公司未对佐欧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裕兴公司对此严重不认同,一是裕兴公司不具备也没能力核实公章的真伪性,二是裕兴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佐欧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出现不实情况,完全是由佐欧公司私造公章导致的,法律责任主体应为该公司,裕兴公司不应当承担违法责任。裕兴公司认为完全做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不存在违法之处。请求不予处罚裕兴公司。

经案审会集体研究:1.对你单位提出的“裕兴公司不具备核实公章真伪性能力,佐欧公司私造公章,属于佐欧公司的违规行为”的理由,你单位与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其与鸿基(山东)建业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的《内部合作协议书》,《内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庆章高速工程的合作方”,是判定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具备路基材料处理主体资格及技术能力的重要依据,而这份材料中鸿基(山东)建业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使用的是假公章,是虚假材料,因此,你单位未完全尽到核实义务。同时,这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能作为你单位未完全尽到核实委托方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主体资格及技术能力义务的理由,因此对上述理由不予采纳。2.对你单位提出的“裕兴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佐欧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已履行核实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裕兴公司认为完全做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存在违法之处。请求不予处罚裕兴公司”的理由,根据你单位与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作为受托方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对路基材料进行综合利用全过程管理的污染防治要求,且在路基材料运至道路路基施工现场后进行二次掺混,经过摊铺、压实后用于道路路基的施工。而你单位仅书面核实了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鸿基(山东)建业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及鸿基(山东)建业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2份施工合同,现场查看了庆章高速施工现场后,便与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路基材料销售合同。但是对于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真实履行路基材料的综合利用全过程管理的污染防治要求,是否对路基材料二次掺混进行摊铺、压实后用于道路路基的施工,均未履行核实义务,最终导致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作为供土方,将路基材料交由他人利用,你单位未对受委托方山东佐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处置能力尽到核实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因此对上述理由不予采纳。3.考虑当前经济形势及企业现状、营商环境,且你单位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表确定的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50%”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经综合衡量,对你单位应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9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受托方无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裁量等级为3;涉案固体废物总量,100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者企业规模,大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应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437500)但你单位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八条第二款“对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表确定的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50%”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从轻(从轻幅度50%)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21875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1


审核:一审:邓祥福 二审:许阳 三审:彭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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