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4〕TQ TR-2002号
当事人姓名:徐金晖
身份证件号码:370*************16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小马村3号楼1单元401号
2024年8月30日,我局对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小马村村民委员会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该单位类型为村民委员会,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在桑梓店街道办事处驻地西150米处利用本村集体土地5516.65平方米建设了村民安置楼房,包括2栋村民安置楼(1栋5层、1栋6层)和1栋村民委员会办公楼(6层),建成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该宗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耕地)76.46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82.66平方米、建设用地5357.53平方米。该单位利用上述集体土地建设村民安置楼房至今未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你为此安置楼房项目的具体负责人。
针对以上情况,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小马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将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变更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你为此安置楼房项目的具体负责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8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8月3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小马村村民委员会在桑梓店街道办事处驻地西150米处建设的3栋安置楼房,1栋为5层、2栋为6层;3.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26日对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你作为该项目负责人员对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小马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将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行为的确认;4.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小马村村民委员会2024年10月25日提供的证明1份,证明你为安置楼房项目的负责人;5.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小马村村民委员会存在建设村民安置楼房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非法占用集体土地问题;6.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小马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小马社区增减挂钩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部分摘要,证明已立即整改;7.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30日提供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证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小马村村民委员会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8.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信息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TQ TR-2002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六)土壤污染防治类第17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裁量等级为5;涉及面积,占地面积为5516.65平方米,裁量等级为3;改正态度,已开展涉事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者企业规模,你属于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零陆元整(¥6406元)。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6日
审核:一审:邓祥福 二审:许阳 三审:彭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