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小马村村民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11-26 15:55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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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TQ TR-2001

 

当事人名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小马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05ME28580525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驻地西150

2024830日,我局对你单位在桑梓店街道办事处驻地西150米处建设的村民安置楼房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类型为村民委员会,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利用本村集体土地5516.65平方米建设了村民安置楼房,包括2栋村民安置楼(15层、16层)和1栋村民委员会办公楼(6层),建成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该宗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耕地)76.46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82.66平方米、建设用地5357.53平方米。你单位利用上述集体土地建设村民安置楼房至今未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针对以上情况,我局于2024926日对你单位的受委托人徐金晖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实,你单位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将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变更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20248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我局执法人员202483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你单位在桑梓店街道办事处驻地西150米处建设了3栋安置楼房,1栋为5层、2栋为6层;3.我局执法人员2024926日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徐金晖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你单位项目负责人员对你单位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将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行为的确认;4.你单位2024830日提供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5.你单位2024830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你单位接受我局的调查;6.你单位2024830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信息;7.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村民安置楼房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非法占用集体土地问题;8.你单位提供的《小马社区增减挂钩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部分摘要,证明已立即整改;9.我局执法人员2024930日提供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10.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信息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TQ TR-200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六)土壤污染防治类第17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裁量等级为5;涉及面积,占地面积为5516.65平方米,裁量等级为3;改正态度,已开展涉事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肆拾伍元整(¥42545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26


审核:一审:邓祥福 二审:许阳 三审:彭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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