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105MB279780XD-A/2024-049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天桥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12-27 |
文章标题: | 关于调整天桥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12-27 |
文章内容: | 关于调整天桥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公告 | 文件编号: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深入推进文明建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天桥区实际,决定在天桥区黄河以南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和黄河以北的部分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六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以上规定,天桥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天桥区黄河以南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天桥区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北至黄河以南行政区域为禁放区域)。
二、根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天桥区黄河以北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自2025年1月1日起,在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公安部门依法停止核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停止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五、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审核:天桥区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