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105353478181L/2024-017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天桥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6 |
文章标题: |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五) | 发布日期: | 2024-04-16 |
文章内容: |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五) | 文件编号: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10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济南爱粥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堤口路分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爱粥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堤口路分公司经营的茄子,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济南爱粥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堤口路分公司采购使用的长茄经检验不合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市监食处字〔2023〕第304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壹佰元整(5100.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种植环节,过程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二、济南市天桥区硕丰水果行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天桥区硕丰水果行经营的柠檬,经抽样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柠檬产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市监流处字〔2023〕294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经营涉案柠檬产品的违法所得玖拾元整(90元),并予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柠檬中乙螨唑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整改情况:当事人积极提交召回公告和整改报告。
三、济南市天桥区嘉年华果品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天桥区嘉年华果品店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市监流处字〔2023〕第244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经营涉案香蕉产品的违法所得玖佰柒拾伍元整(975元),并予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香蕉中噻虫嗪等农药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整改情况:当事人积极提交召回公告和整改报告。
四、济南市天桥区鲜宜美果蔬经营部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天桥区鲜宜美果蔬经营部经营的柠檬,经抽样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市监流处字〔2023〕第381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柠檬中乙螨唑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整改情况:当事人积极提交召回公告和整改报告。
五、济南市天桥区鸿源果品批发经营部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天桥区鸿源果品批发经营部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市监流处字〔2023〕295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香蕉中噻虫嗪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
整改情况:当事人积极提交召回公告和整改报告。
六、济南市天桥区如双湘菜馆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天桥区如双湘菜馆经营的自消毒餐具(小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南市监当罚〔2023〕10-02。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店内员工未按照规定流程进行餐具消毒,对餐具清洗消毒的要求落实不到位。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七、济南市天桥区浠楠生鲜超市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天桥区浠楠生鲜超市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市监食处字〔2023〕第376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90元(肆元玖角整);3.处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商人为添加。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八、济南市天桥区君霖生鲜超市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天桥区君霖生鲜超市经营的豆角,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市监不处字〔2023〕第382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豆角中噻虫嗪等农药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整改情况:当事人积极提交召回公告和整改报告。
九、济南黄台大酒店有限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黄台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即食海蜇(自制),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市监食免处字〔2023〕第323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在源头中原料出现铝超标问题。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十、济南市天桥区博苑成大幼儿园食堂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天桥区博苑成大幼儿园食堂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市监食免字〔2023〕第375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商人为添加。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审核:食品安全协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