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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105307035777P/2024-02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5-13
文章标题: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天桥区聚宝阁钓具店撤销登记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5-13
文章内容: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天桥区聚宝阁钓具店撤销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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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天桥区聚宝阁钓具店撤销登记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5-13 00:00 信息来源: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信息来源:天桥区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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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天行审一撤〔2024〕38号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天桥区聚宝阁钓具店

法定代表人:李朝

地址(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张家村143-2号

我局收到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函,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张家村143-2号经营的天桥区聚宝阁钓具店的住所属于虚假地址注册。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关于地址虚假要求说明情况的《函告》,截止至今你单位未来我局说明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7日邮寄给单位相关利益人《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拟撤销天桥区聚宝阁钓具店登记的听证告知书》(济天行审一听告〔2024〕31号),截止至今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撤销天桥区聚宝阁钓具店于2022年7月2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准日期为2022年7月26日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未缴回,由本局予以公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六个月内依法从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历下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5月13日  


审核:一审:李兴鹏;二审:李聪聪;三审: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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