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龙帝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5-16 14:58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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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TQ T-2001

 

当事人名称:山东龙帝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94DXAQ43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丰盛街35号(镇小微企业院内)4122

20243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你公司废旧铅酸电池处置设施定期检查/维护记录,并调取监控视频进行对比,发现记录显示2024115日、218日对碱洗涤塔、抽风风机、废气处理系统等进行检查和维护,但监控视频中并未看到现场检查和维护的录像。对此,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42日对你公司相关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实,你公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与实际不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2024326日提供的材料,包括:(1营业执照复印件1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1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信息3你公司授权委托书1证明受委托人代表你公司参加我局的调查过程4身份证复印件2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信息;(5《废旧铅酸电池处置设施定期检查/维护记录档案》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台账记录内容与实际不符;(6企业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需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真实、完整记录环境管理台账。2.我局执法人员作出、调取、提供的材料,包括:(120244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22024326日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厂区内存放有废旧铅酸电池,建设有碱洗涤塔;3202432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现场检查情况;(42024326日调取你公司2024115日和218日的废旧铅酸电池处置设施监控视频证明你公司在2024115日、218日未对碱洗涤塔、抽风风机、废气处理系统等进行检查和维护;52024326日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信息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置情况、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

我局于20244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字[2024]TQT-2001)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 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2立即改正,依法配合调查,小微企业两年内1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零陆元整(¥21406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515


审核:一审: 李丹琳 二审: 许阳 三审: 张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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