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4〕TQ J-2005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味思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居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D57PF2T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梓东大道1号鑫茂齐鲁科技城 89号楼
2024年4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在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梓东大道1号鑫茂齐科技城89号楼的四楼生产车间建设有7个反应釜、1个精馏罐以及3个精馏柱,用于生产食品添加剂香菇素,现场发现2桶香菇素成品,共计100公斤,你公司该食品添加剂香菇素项目已建成投产。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该食品添加剂香菇素项目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产,项目投资额为16.15万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15日、4月2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6份,证明你公司食品添加剂香菇素项目已建成,未配套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3.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15日对受委托人杨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你公司相关人员对食品添加剂香菇素项目已建成但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行为的确认;4.你公司2024年4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5.你公司2024年4月15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信息;6.你公司2024年4月15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你公司参加我局的调查过程;7.你公司2024年4月15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8.你公司2024年5月6日提供的香菇素项目生产设备清单、设备价格及相关购买凭证,证明了香菇素项目投资额为16.15万元;9.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15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1份,证明你公司的食品添加剂香菇素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10.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17日提供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11.你公司2024年4月17日提供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复印件、利润表各1份、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5月14日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为小微企业;12.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TQ J-200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裁量等级为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食品添加剂香菇素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地点位于济南新材料产业园区内,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食品添加剂香菇素项目2022年7月、8月建设安装,违法持续时间为1年以上不满2年,裁量等级为4;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者企业规模,当事人属于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捌拾玖元整(¥2289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
审核:一审: 李丹琳 二审: 许阳 三审:彭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