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4〕TQ Q-1001号
当事人名称:济南洛克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ER21F7N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梓东大道299号鑫茂齐鲁科技城151号102房屋
2024年4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我局配合济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梓东大道299号鑫茂齐鲁科技城111号、151号、152号、153号、157号、160号楼101房屋地址的厂区进行检查,发现153号、157号、160号车间分别建设三根废气排气筒,分别是吹塑挤塑工序、注塑工序、喷漆工序排气筒,三根废气排气筒对应的三个监测平台的面积均不足2㎡、梯子斜角均超过了45度,注塑工序废气排气筒的监测平台位置位于监测孔的上方,无法通过监测平台取样。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实,你公司153号车间吹塑挤塑工序依托原有的废气监测孔和监测平台,该设施于2019年5月25日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至今;你公司157号、160号车间为新建车间,注塑工序、喷漆工序排气筒的废气监测孔和监测平台于2024年4月建设完成,尚未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时未生产,经实际测量,监测平台单边长度仅1米,平台可操作面积为1㎡,梯子倾角66.8度,超过了45度。根据你公司2021年11月编制的《兽用输精产品生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第61页“监测孔、平台设置满足相关规范要求”,2023年8月编制的《济南洛克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第75-76页“建设项目排气筒采样平台、采样口等内容须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3535-2019)》要求设置。监测平台可操作面积应≥2㎡,单边长度应≥1.2m。梯子倾角不超过45度”,你公司废气监测平台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3535-2019)》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平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27日、4月3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8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亮证执法、废气监测平台的面积不足2㎡、梯子倾角66.8度;3.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30日对受委托人张茂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被调查人对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平台行为的确认;4.你公司2024年4月2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5.你公司2024年4月27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信息;6.你公司2024年4月27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你公司参加我局的调查过程;7.你公司2024年4月27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8.你公司2024年4月27日提供的《兽用输精产品生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监测平台、监测孔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9.你公司2024年4月27日提供的《济南洛克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采样平台、采样口等应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3535-2019)》要求设置;10.我局2024年5月10日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你公司2024年5月16日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11.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3535-2019)》1份,证明废气监测平台可操作面积应≥2㎡,单边长度应≥1.2m,梯子倾角不超过45度;12.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27日提供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你公司2024年4月27日提供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各1份,证明你公司为小微企业;13.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27日提供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14.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5月10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其送达回执,你公司2024年5月16日提交的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5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15.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信息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TQ Q-100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5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已规范设置监测点位,但采样监测平台不规范,裁量等级为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公司共有3个监测平台,其中153号监测平台于2019年5月25日建设完成,违法行为超过2年不再予以追究,157号、160号车间的监测平台于2024年4月建设完成,违法行为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者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
审核:一审: 李丹琳 二审:许阳 三审:彭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