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4〕TQ J-200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味思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居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D57PF2T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梓东大道1号鑫茂齐鲁科技城 89号楼
2024年4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设施和布袋除尘器未经验收,但该项目生产线已投产,成品库中存放有生产出的产品。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实,你公司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项目已于2022年10月底投产至今,该项目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设施和布袋除尘器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1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3份,证明你公司食品添加剂生产项目已投产,配套建设了活性炭吸附设施和布袋除尘器;3.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15日对受委托人杨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你公司相关人员对食品添加剂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行为的确认;4.你公司2024年4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5.你公司2024年4月15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信息;6.你公司2024年4月15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你公司参加我局的调查过程;7.你公司2024年4月15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8.你公司2024年4月15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是报告表、证明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9.你公司2024年4月15日提供的成品入库清单复印件1套,证明已有产品产出,生产项目已投产;10.你公司2024年4月17日提供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利润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17日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各1份,证明你公司为小微企业;11.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17日提供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12.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信息;13.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6月5日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记录复印件、生态损害赔偿交款票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足额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TQ J-200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项目已投产,裁量等级为1;排放污染物类别,你公司污染物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你公司食品添加剂生产项目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该公司位于新材料产业园区内,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公司食品添加剂项目于2022年10月底投入生产,1年以上不满2年,裁量等级为4;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者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应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元)。鉴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足额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违法行为应受到的处罚金额5万元以上,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至法定底限,即: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5日
审核:一审: 李丹琳 二审:许阳 三审:彭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