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若您的孩子确因身体等原因想延缓入学,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当年招生时间段内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天桥区教育和体育局一楼政务大厅提交《延缓入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学。
审核:一审:张涵;二审:王晓蕾;三审: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