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金源堡工贸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9-12 14:35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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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TQ G-2003

 

当事人名称:济南金源堡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兴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6488614XW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铝材批发市场北区BG 104

20246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从事展示柜生产加工,车间内建设有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间内贮存有48Kg废油漆桶(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和17Kg废漆渣(危险废物代码900-252-12)。废油漆桶堆叠在一起,废漆渣存放于废油漆桶内,废油漆桶无外包装物,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针对上述问题,我局执法人员202465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实,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20246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我局执法人员20246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3份,证明你单位从事展示柜加工制作,车间内建设有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的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3.我局执法人员202465日对法定代表人陈兴摊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你单位负责人员对危险废物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的确认;4.你单位20246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5.你单位202464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你单位参加我局的调查过程;6.你单位202464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7.你单位202464日提供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证明你单位贮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的危险废物有废油漆桶和废漆渣,且最早入库日期为202438日;8.你单位202465日提供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漆渣、废活性炭和废油漆桶三种危险废物;9.你单位202467日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已立即整改;10.我局执法人员202467日提供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摘要,证明废油漆桶和废漆渣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分别为900-041-49900-252-1211.你单位202467日提供的员工名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我局执法人员202467日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各1份,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12.我局执法人员202467日提供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13.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信息。

我局于20247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TQ G-2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于20248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820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主要提出二个理由:“一、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已经及时改正,可以给予当事人以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处理。经贵局调查核实,当事人两年内并未有过环保问题的处罚记录,属于初次违法。在64日贵局调查告知情况后,立即采取了一系列的改正措施。首先,当事人67日对危险废物以及单独存放场所设置了明显危险标志;其次,当事人610日已经更换生产加工原材料,将原本的油性漆更换为符合环保条件的水性漆,不会再产生危险固体废物,从源头上杜绝了危险废物产生;其三,当事人汲取本次违法的经验教训,严抓管理,对加工生产过程中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施严格管理,企业上至管理人员下至工人均安排学习教育,设置专人专项管理固体废物,现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流程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危险废物未设置标志违法为轻微,未产生危害后果,并已经采取多项措施改正,能够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可以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二、贵局拟对当事人156250元罚款过重,与当事人违法程度不符,也将给本就经营困难的企业带来极大的经济负担。当事人2015年来到此设立企业,投入2000万元建设厂房,2016年运营初期便面临本地多部门入驻针对小厂乱污的环保大督查,使得当事人投产初期不能进入正常经营轨道;2019-2023年期间又迎来疫情,当事人持续处于亏损经营状态;至今9年苦心经营,尚未收回投资成本,负债累累,艰难维系经营。现当事人不但处于负债和亏损状态,近期当事人厂内工人还出现工伤,当事人将承担工伤赔偿;当事人的土地出租人还以合同到期为由要将当事人的租金上涨为三倍。贵局的罚款金额过高,对当事人这样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是巨大的经济负担,望执法部门体查小微企业生存现状。”

经案审会集体研究:1.对你单位提出的“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已经及时改正,可以给予当事人以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处理”理由,考虑对于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的具体情形,《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已有具体的解释规定,并无对该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并且市局发布的《济南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3年版)》(2023121日实行),也将该项违法行为从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去除,该案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因此对不予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2.对你单位提出的减轻处罚的理由,你单位提出的经营困难不能作为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理由,但鉴于你单位67日对危险废物以及单独存放场所设置了危险标志,610日已经更换生产加工原材料,将原本的油性漆更换为符合环保条件的水性漆,不会再产生危险固体废物,从源头上杜绝了危险废物产生,在我局611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完成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4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你单位贮存的危险废物均未设置识别标志,裁量等级为5;涉及的危险废物总量为65千克,不足1吨,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单位危险废物最早入库日期为202438日,67日改正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你单位在现场检查后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者企业规模,你单位属于小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应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156250元)。但鉴于你单位67日对危险废物以及单独存放场所设置了危险标志,610日已经更换生产加工原材料,将原本的油性漆更换为符合环保条件的水性漆,不会再产生危险固体废物,从源头上杜绝了危险废物产生,并及时将涉案的危险废物合规处理,转移给拥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和处理能力的第三方公司,是在我局611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完成了整改,视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法定最低罚款额进行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912



审核:一审:邓祥福 二审:许阳 三审:彭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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