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4〕TQ J-1001号
当事人名称:济南市天桥区丰展制作中心
经营者:武春国
负责人:于振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5MACATGHQ0C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三孔街28号鲁能康桥1、2、3、4号楼5-210
2024年6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主要从事家具制造,生产车间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金鑫产业园306号,车间北侧建设有1个底漆喷漆房、1个面漆喷漆房、2个晾漆房,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为活性炭吸附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车间北侧的面漆喷漆房内喷漆工正在喷漆作业,车间内存放有面漆、稀释剂、固化剂等原辅物料,执法人员现场使用PID便携式VOCs检测仪器依次对喷漆车间内部、喷漆完的门板件、喷漆过程使用的原辅物料桶进行检测,发现V0Cs浓度较高,面漆浓度最高达到3025mg/m3,喷漆工表示使用的漆为PU净味抗划伤哑光白面漆,该漆为友德牌油性面漆。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的喷漆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为活性炭吸附设施,该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验收,你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地无环境功能规划。针对上述问题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并于2024年6月5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实,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2024年6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4年7月11日递交整改报告,已将喷漆所用原辅物料全部改成水性低挥发性原辅物料。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6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6月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7份,证明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你单位现场正在喷漆作业,使用的漆为友德牌油性漆;3.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6月5日对受委托人于振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你单位相关人员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行为的确认;4.你单位2024年6月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属于个体工商户;5.你单位2024年6月4日提供的实际经营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的油漆车间实际经营者为于振强;6.你单位2024年6月4日提供的负责人资格证明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负责人的资格信息;7.你单位2024年6月4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负责人的身份信息;8.你单位2024年7月11日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1份(附油品检验报告1份),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7月12日制作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督查现场检查记录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已将喷漆所用原辅物料改成水性低挥发性原辅物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9.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份,证明家具制造业满足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不需办理环评手续,其他则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0.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11.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信息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TQ J-100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该建设项目所处地点尚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者企业规模,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228125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
审核:一审:邓祥福 二审:许阳 三审:彭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