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105307035777P/2025-001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26 |
文章标题: |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拟撤销济南岱春物资有限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 |
发布日期: | 2025-01-26 |
文章内容: |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拟撤销济南岱春物资有限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 |
文件编号: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济天行审一听告〔2025〕9号
济南岱春物资有限公司:
举报人马永静向我局举报你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冒用马永静身份证有效期为“2007.11.17-2027.11.17”的身份信息,申请登记济南岱春物资有限公司,将马永静登记为你公司股东、监事等。马永静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该身份证件已于2017年丢失并补办新身份证件。2024年12月11日,我局去该公司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我局认为举报人举报属实,你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拟撤销你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取得的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及相关利益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我局举行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或在听证公告发布三十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附委托人、代理人双方签名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
联 系 人:李兴鹏 卢瑛
联系电话 :0531-81601530 0531-81601578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月26日
审核:一审:李兴鹏;二审:李聪聪;三审: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