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105MB279780XD-A/2025-001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27 |
文章标题: | 关于开展2025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01-27 |
文章内容: | 关于开展2025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发行单位:
根据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25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济新出发(2025)1号)要求,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高质量做好我区2025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24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核验流程
1.线上审核:2月5日-2月16日,本地区发行(零售)单位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https://www.nppa.gov.cn)—“办事服务”—“业务平台”—“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按《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发行单位操作手册V1.8》(附件一)进行用户注册,完善单位信息,填写提交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在填写单位信息时,请做到如实、准确、应填尽填,在填写销售金额和数量时,请各企业填报人员注意销售金额和数量的单位,是万元和万册,避免造成数据失真。
2.线下审核:2月17日-2月21日,待线上审核通过之后,携带以下纸质材料:(1)打印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请自行从审核通过页面下载打印)(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3)发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若有网上书店,请打印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页面。至天桥区融媒体中心103号房间进行线下审核。
三、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年通过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按规定报送新闻出版统计数据、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新闻出版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整改,经所在地出版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四、加盖年度核验戳记
1.在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上通过核验的单位方可加盖年度核验戳记。
2.盖章地点:天桥区融媒体中心(天桥区后黄屯路64号)103号房间。
3.盖章所需纸质材料:(1)打印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请自行从审核通过页面下载打印)(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3)发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若有网上书店,请打印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页面。
4.盖章时间:济南天桥区的统一盖章时间2月17日至2月21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如有特殊情况,可单独联系。
五、其他事项
1.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2.发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3.线下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必须先注册发行企业账户并通过线上系统审核,并打印审核通过界面。
(联系人:赵建超 联系方式:0531-81601302)
审核:天桥区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