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不罚〔2025〕TQ Q-2001号
当事人名称:济南美高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611538794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308国道以北济南化工产业园内舜兴路南段
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利用PID在干燥工序的烘箱外侧进行检测,显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含量为24.85mg/m3;在生物缓冲剂项目生产车间内两个未密闭的离心废水暂存釜敞口处进行检测,显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含量分别为156.2ppm、173.8ppm。故干燥工序在运行过程中及离心废水在贮存过程中均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干燥工序废气收集管道中间断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过滤)引风机未运行。生物缓冲剂项目生产车间内的原料暂存釜、离心废水暂存釜、调和釜未保持密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收集处理。
针对以上情况,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8月7日对你单位受委托人王鹏鹏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国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第7.1.3项的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30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6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亮证;你单位原料暂存釜、离心废水暂存釜、调和釜未保持密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收集处理,现场用PID检测,检测结果为156.2ppm、173.8ppm;干燥工序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过滤)引风机未运行,废气收集管道中间断开;烘干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前端正在加装旋风分离器;干燥工序正在生产,利用PID在烘箱外侧进行检测,显示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为24.85mg/m³。3.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8月7日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王鹏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4.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王鹏鹏2025年7月3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5.你单位2025年7月30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信息及身份信息。6.你单位2025年7月30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你单位接受我局的调查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信息。7.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王鹏鹏于2025年7月30日提供的环评文件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对烘干工序、离心工序废气的防治做出具体要求,烘干工序配套安装的活性炭过滤装置为你单位自行安装。8.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8月5日查询山东省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的截图,证明你单位近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9.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8月5日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的截图,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10.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8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8月8日制作的《环境行政处罚后督查现场检查记录单》1份,证明你单位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11.你单位2025年9月15日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及缴款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9月15日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2.我局执法人员杜巍涛、刘光辉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信息。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不罚告【2025]TQ Q-200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鉴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积极履行生态赔偿责任,已于2025年9月15日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一)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应受到的处罚金额不足5万元,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审核: 一审:张孟园 二审:许阳 三审: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