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105307035777P/2025-006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17 |
文章标题: |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济南启宏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销登记决定书 |
发布日期: | 2025-03-17 |
文章内容: |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济南启宏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销登记决定书 |
文件编号: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济天行审一撤〔2025〕18号
被撤销人名称:济南启宏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威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官扎营街道世茂天城13号楼2单元1701室
我局收到群众举报,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官扎营街道世茂天城13号楼2单元1701室经营的济南启宏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属于虚假地址注册。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关于地址虚假要求说明情况的《函告》,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来我局说明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邮寄给公司相关利益人《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拟撤销济南启宏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济天行审一听告〔2025〕4号),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撤销济南启宏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准日期为2023年9月11日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未缴回,由本局予以公告。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六个月内依法从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历下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3月17日
审核:一审:李兴鹏;二审:李聪聪;三审: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