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工伤认定
◆办理机构
天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申请材料
(一)主要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下载附件1,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受伤职工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7.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相关材料
1.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参加单位组织运动会、培训等活动受伤的应当提供单位组织活动的文件、通知、参加人员名单等;格式参见附件2《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参考格式》);受伤职工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书;
2.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参见附件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参考格式》);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一般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索引页等);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同时提交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营业执照或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详细情况清单(未参保职工申报时提交);
5.受伤职工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
6.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4);
7.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上下班的路线图(注明住址、单位地址、事故发生地)、考勤记录;
8.如受伤职工经120急救抢救,需提交120急救通用病历。
◆办事程序
1.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部门办理在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登记缴费的用人单位,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相关工作。各区县人社部门负责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各办事处办理社保登记缴费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注册登记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相关工作。)
2.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审核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并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办理期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收费标准
免费
◆联系电话及办事地点
相关附件:
审核:一审:王晗;二审:刘小芳;三审: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