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105307035777P/2025-012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10 |
文章标题: |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撤销百惠祥医药连锁(山东)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登记决定书 |
发布日期: | 2025-06-10 |
文章内容: |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撤销百惠祥医药连锁(山东)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登记决定书 |
文件编号: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济天行审一撤〔2025〕46号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百惠祥医药连锁(山东)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
负责人:王巧玲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关于办理注销登记时存在案件尚未办结要求说明情况的《函告》,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来我局说明情况。根据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撤销“百惠祥医药连锁(山东)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注销事项的函》,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8日办理注销登记时存在案件尚未办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本局决定,撤销百惠祥医药连锁(山东)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于2024年12月18日取得的注销登记。
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准日期为2024年12月18日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天桥)登字〔2024〕第264979号缴回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未缴回,由本局予以公告作废。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从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历下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6月10日
审核:一审:李兴鹏;二审:李聪聪;三审: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