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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油烟扰民问题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23 09:14 信息来源:天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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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转办件办理质效,更好地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过程中出现的重难点问题,经区政府研究,确定以下事项:

(一)区城管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中的监督管理部门,后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按程序执行。

(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加强餐饮业许可选址管理,负责指导餐饮经营者选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等法律规定。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2日     

审核:天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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