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105307035777P/2025-016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4 |
文章标题: |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撤销济南金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决定书 |
发布日期: | 2025-07-14 |
文章内容: |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撤销济南金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决定书 |
文件编号: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济天行审一撤〔2025〕59号
被撤销人(公司)名称:济南金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永明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关于办理注销登记时存在案件尚未办结要求说明情况的《函告》。根据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济南金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的建议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办理注销登记时存在案件尚未办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本局决定,撤销济南金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取得的注销登记。
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准日期为2024年5月29日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天桥)登字〔2024〕第029785号]缴回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未缴回,由本局予以公告作废。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从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历下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14日
审核:一审:李兴鹏;二审:李聪聪;三审: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