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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105307035777P/2025-017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5-07-29
文章标题: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拟撤销济南市天桥区弘利广告经营部登记听证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5-07-29
文章内容: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拟撤销济南市天桥区弘利广告经营部登记听证告知书
文件编号: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拟撤销济南市天桥区弘利广告经营部登记听证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07-29 16:15 信息来源: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信息来源:天桥区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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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天行审一听告〔2025〕92号

济南市天桥区弘利广告经营部:

举报人邹学文向我局举报你单位于2017年11月29日冒用邹学文身份信息,申请登记济南市天桥区弘利广告经营部,将邹学文登记为你单位经营者等。邹学文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该身份证件已于2017年补办新身份证件。2025年6月13日,我局去该单位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该单位取得联系。我局认为举报人举报属实,你单位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拟撤销你单位于2017年11月29日取得的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及相关利益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我局举行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或在听证公告发布三十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附代理人签名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函)。 

联 系 人:李兴鹏     卢瑛     

联系电话 :0531-81601530   0531-81601578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29日        


审核:一审:李兴鹏;二审:李聪聪;三审: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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