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105307035777P/2025-015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8 |
文章标题: |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拟撤销山东思敏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 |
发布日期: | 2025-07-08 |
文章内容: |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拟撤销山东思敏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 |
文件编号: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济天行审一听告〔2025〕78号
山东思敏商贸有限公司:
举报人何学艺向我局举报你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冒用何学艺身份证有效期为“2016.02.05-2036.02.05”的身份信息,申请登记山东思敏商贸有限公司,将何学艺登记为你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何学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该身份证件已于2017年丢失并补办新身份证件。根据举报人何学艺提供的《山东晟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2017年8月28日在我局登记档案中何学艺的签字与何学艺本人的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证明你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的变更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2023年2月7日,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我局认为举报人举报属实,你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拟撤销你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及相关利益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我局举行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或在听证公告发布三十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附代理人签名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函)。
联 系 人:李兴鹏 卢瑛
联系电话 :0531-81601530 0531-81601578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8日
审核:一审:李兴鹏;二审:李聪聪;三审: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