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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105307035777P/2025-018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5-08-08
文章标题: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山东思敏商贸有限公司撤销登记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08-08
文章内容: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山东思敏商贸有限公司撤销登记决定书
文件编号: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山东思敏商贸有限公司撤销登记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8-08 15:29 信息来源: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信息来源:天桥区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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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天行审一撤〔2025〕67号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山东思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学艺

举报人何学艺向我局举报你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冒用何学艺身份证有效期为“2016.02.05-2036.02.05”的身份信息,申请变更登记,将何学艺登记为你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何学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该身份证件已于2017年丢失并补办新身份证件。另外,根据何学艺提供的《山东晟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2017年8月28日在我局登记档案中何学艺的签字与何学艺本人的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证明你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的变更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2023年2月7日,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我局认为举报人举报属实,你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向公司相关利益人邮寄《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拟撤销山东思敏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济天行审一听告〔2025〕24号),经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谢东昌申请,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笔录及身份证丢失证明,无法证实何学艺对你公司变更登记不知情。经何学艺提交《山东晟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我局于2025年7月8日向公司相关利益人邮寄《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拟撤销山东思敏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济天行审一听告〔2025〕78号),经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谢东昌申请,我局于2025年8月5日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笔录及相关证据证明,山东思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我局提交的登记材料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7年8月28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准日期为2017年8月28日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未缴回,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作废。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六个月内依法从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历下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8月8日      


审核:一审:李兴鹏;二审:李聪聪;三审: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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