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灶源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发布日期:2026-06-22 10:34 信息来源: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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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灶源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天市监处罚〔2025〕第 37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罚款捌仟元整(8000.00元)。2.加处罚款 8000元,计算方式为自当事人2025年9月22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后开始计算,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于2026年3月14日、2026年3月17日分别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经营地址邮寄《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济天市监处罚催〔 2026 〕13-03-01号被退回,现进行公告送达。

公告期起止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至2026年7月22日,在公告期结束后,视为送达完毕。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审核:一审:田珂雨;二审:谢勇;三审: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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