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天行审一听告〔2026〕54号
济南泰美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关于你公司2026年1月14日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存在提交虚假材料要求说明情况的《函告》。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交的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我局拟对你公司2026年1月14日取得的变更登记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及相关利益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我局举行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或在听证公告发布三十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附委托人、代理人双方签名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
联 系 人:李兴鹏 卢瑛
联系电话 :0531-81601530 0531-81601578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5月15日
审核:一审:李兴鹏;二审:李聪聪;三审:王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