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部分特种设备(车用气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13 09:29 信息来源:天桥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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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3.10的规定,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经我局核查,决定对2023年12月31日前检验有效期届满,因产权单位注销、失联、多年无充装信息或者所属车辆报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3697只车用气瓶予以公告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相关单位如需重新使用上述车用气瓶,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有异议,可向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或说明情况,逾期无异议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原使用登记证和电子标签一并作废。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益杰    联系电话:0531-85559904

附件:注销车用气瓶名单.xls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审核:一审:田珂雨;二审:谢勇;三审: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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