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德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八店(现名称:山东泉德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二店):
本局立案调查你单位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一案,已于2026年8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天桥卫医罚〔2026〕14号),因上述执法文书(见附件)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给你,现依照《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天桥卫医罚〔2026〕14号).pdf
济南市天桥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8月31日
审核:一审:黎景雪;二审:辛静 ;三审: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