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天行审一撤〔2026〕114号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小暖保险科技(济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红周
我局收到宋肇千举报小暖保险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于2025年10月14日取得变更登记。我局受理后于2026年7月29日向该公司及相关利益人邮寄《函告》进行函询,截至目前收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候红周提供的《驳回无效投诉情况说明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经调查,该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进行变更登记时,候红周提交的确为已失效作废的旧身份证件。根据候红周提交的《监护人协议书》及相关佐证材料,候红周主张宋肇千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调查落实,宋肇千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不属实。综上所述,该公司在登记时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8月14日向该公司相关利益人邮寄《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拟撤销小暖保险科技(济南)有限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济天行审一听告〔2026〕97号),并于9月1日在天桥区政府网上公告《关于〈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拟撤销小暖保险科技(济南)有限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截至目前该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撤销该公司2025年10月14日取得的登记,因2026年7月10日、2026年7月15日办理变更登记,此次一并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准日期为2026年7月15日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未缴回,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作废。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六个月内依法从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历下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10月15日
审核:一审:李兴鹏;二审:蒋汝框;三审:王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