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1.以女方户籍地(或管理地)为主;
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子女未满18周岁(2016年1月1日出生前的独生子女)。
二、奖励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人每月5元,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至子女年满18周岁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