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需当事人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场领取,为方便申请人领证,如存在多个共有人的,可在办理不动产受理业务申请委托领证,委托其中一人来领证。也可以选择EMS邮寄方式。